试用期“避坑”指南:试用期你必须知道的5件事!

2023-04-29 16:07:08 来源:中工网

近日,与试用期有关的职场话题层出不穷,#试用期最后一天被辞退#、#因准点下班试用期第3天被辞退#,相关热搜话题引发网友关注和讨论。(来源:微博)

今天,小编贴心地为各位职工朋友准备了一份试用期“避坑”指南,带大家一起看看与试用期相关的法律规定,助大家顺利步入职场。


(相关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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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观点一:用人单位提前三天通知即可辞退试用期劳动者。

正确观点:用人单位若想与试用期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符合法定条件。而作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法条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据此,用人单位可与试用期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包括: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违背对方真实意思表示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02

错误观点二:“不符合录用条件”是万能的辞退理由。

正确观点:“不符合录用条件”有严格的适用条件。

首先,用人单位必须在招聘时告知“录用条件”是什么,明确具体的评价标准。其次,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需提供相应证明。一般来说,“录用条件”必须是客观而具体的,考核过程必须是公正的,而“不满足录用条件”也不能仅仅靠用人单位的主观评价。

相关案例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说理如下(参考(2018)粤01民终9353号判决书):

1.首先,判断劳动者是否符合某岗位录用条件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有明确规定该岗位的录用条件,且已将该规定明确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

2.其次,用人单位需证明其已根据考核标准对劳动者试用期间的表现进行考核,并有事实支撑考核结果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如果试用期劳动者没有过错而无故被用人单位辞退,用人单位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甚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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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观点三:试用期可以约定超过六个月。

正确观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法条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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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观点四:用人单位可以不给试用期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

正确观点: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试用期劳动者同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

法条依据:

《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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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观点五:试用期工资可以随意发放。

正确观点:试用期工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条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试用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尚未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但其合法权益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相关法律规定,广大用人单位不应置若罔闻,更不能任性而为,将试用期视作其随意辞退劳动者的“保护期”和“免责期”。

(据广州市总工会客户端消息 供稿:第四期广州市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尚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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